第二十章    

本章导言

本章是对“占有”的规定。该章规定了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占有的效力、占有的保护以及占有的消灭等内容。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权占有法律适用的规定。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享有对物的占有的权利。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盗窃者对赃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占有等。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 、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表现。关于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事项,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占有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的事实状态。它可因对物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占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护现实存在的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秋序。另外,占有制度的设立,还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动产古有人在法律上推定为权利人,占有人与他人就其占有的动产进行交易,他人基于对动产占有的信赖而完成了交易,该交易应受到保护。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预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致其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依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项动产或不动产为标准,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享有对某项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占有的权利。例如,因保管合同、租赁合同而取得的对物的占有。这种对某项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占有的权利,又称为本权。本权主要包括依法律规定取得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以及依合同取得的债权等。后者是指无本权的占有,例如盗窃者对盗窃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占有等。

在有权占有的情形下,当事人通常会对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如果占有人违反约定,致使古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事人未对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加以约定的情形下,如果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具有过错,则按照侵权 责任法的规定处理。可见,在有权占有的情形下,占有人使用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其责任的确定与承担较为明确。

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不具有占有的权利而仍然古有。例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丁该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了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者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而仍然占有。例如,对于盗赃物,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仍然购买并占有。当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的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物的权利人的权益,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对占有物所受的损害,可以请求恶意占有人予以赔偿。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的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有权占有的,权利人不得请求返还原物区其孳息。例如,在借用他人物品的情形下,借用人在借用期间对物品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无权占有的,无论占有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都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适用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这种保护方法,其前提是必须有原物及其孳息存在。如果原物及其孳息已经灭失,权利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权请求偿还,,这是善意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指为保存占有物、管理占有物和维持占有物的现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占有物的饲养费、维护费、修缮费和税费等。而必要费用的计算,则应以善意占有人实际支出的金额为准。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后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若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赔偿,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这是对善意占有人的有限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此,应注意以下儿点:(1)善意占有人有限赔偿责任的主体,须为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适用。2占有物的毁损、灭失须有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所谓“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指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主观上有故意、过失。因此,如果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仅限于因毁损、灭失所受的利益范国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善意占有人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则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减轻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并无予以保护的必要。因此,对恶意占有人应课以较重的责任。本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恶意占有人除了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之外,对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部分,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末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

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占有被妨害时,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可以请求防止其妨害。此三者合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及其承继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占有被侵占,是指占有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对物的占有。例如,占有的动产被盗窃、被抢夺等均属于占有被侵占。如果占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转移对物的占有,则无权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本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归于消灭。此一年期间,在性质上为除斥期间。

排除占有妨害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他人除去妨害。妨害是指采用侵占以外的方法而妨碍占有人对古有物的管领和控制。例如,占有人所占有的房屋的一部分被邻居用来堆放杂物,就属于对占有的妨害。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时,占有人请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止发生妨害占有的后果。至于是否存在妨害的可能或者妨害的危险,应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和当时的周围环境加以判断。例如,在他人的房屋旁边挖洞,确有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的占有人可行使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虽然不属于一种权利,但为法律所保护的财产利益,因此,任何人不得侵害占有。本条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所称的“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应理解为对占有利益的损害,与本法第459条、第461条所规范的占有物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差异。而且,本条规定的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占有的主体,仅限于有权占有人和善意的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享有此项权利。占有人可能发生的损害包括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而产生的损害,占有物被他人侵占并造成毀损灭失时占有人对权利人应负赔偿责任而产生的损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