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诉讼时效

本章导言

本章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民法对权利的保护并非没有限度,该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维护交易安全。本章承继原《民法总则》第九章的规定,共计12,主要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规则、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援引规则;诉讼时效的中止及其效力;诉讼时效的中断及其效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及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仲裁时效;除斥期间的一般规定等。相较于《民法总则》之前的民事立法而言,本章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更为全面、细致,其整合、吸收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公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 等法律文件的部分规定,也作出了一定的修改,为以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放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珠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欠债还钱,本来是“天经地义”的。然而,请求权人应依法及时主张权利,否则,法律不必纵容躺在权利上睡觉之人,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将享有抗辩权,请求权人到法院诉讼时将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

本条修改了原《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修改主要表现为三点:一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改为三年,二是取消了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三是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计算。

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通常来讲,权利人很容易知道自身权利遭受侵害,但未必知道侵害人或义务人是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更为合理、更具可操作性。例如,2010年,张某向李某的鱼塘投毒,投放的是慢性毒药,此时李某并不知晓。2012年,李某鱼塘的鱼开始相继死亡,李某也不知原因。2013年,李某找相关部门鉴定才发现原来鱼是中毒死亡,遂立即报案。2014 年公安机关才查清事实,,将张某抓捕归案。本案中,张某投毒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李某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是 2012年,李某知道义务人是谁是2014年。即李某向张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4年开始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当《民法典》分编针对某一特珠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有专门的规定时,要优先适用分编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另一方面,当其他法律对某一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有特殊规定时,要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例如,《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是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当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已经发生,且经过很长时间已超过20年,那么这段期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经济交易序,如果打破序就会破坏稳定与和谐,所以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再请求法院保护权利,法院则会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例如,上述鱼塘投毒案例中,假如李某25年之后才知道当年是张某故意投毒的话,那么法院便不再保护李某的胜诉权。但是,真有特殊情况如若不保护权利人的请求权将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不好的影响的,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综合裁量决定是否延长时效期限。

必须指出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本身享有的民事权利并没有消灭。例如,张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偿还10 万元借款,结果张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己过,那么法院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此时张某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那么李某是否还欠张某10万元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李某主动清偿,张某完全有权接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规则的规定。

理解本条需要把握两个重点:一是该诉讼时效计算方法仅限于约定型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二是该诉讼时效计算方法仅限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之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同一债务的履行方式进行约定,例如一次性履行完毕或者分期履行。在当事人对该同一货务约定分期履行时,该笔侦务诉讼时效的汁算时间起点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该笔货款分三期付,分别为2019年的1月份、6月份和12月份,那么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20 年1月份开始计算,即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注意,不是2019年12月份,因为2019年12月份是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该时间段过了才是履行期限届满。《民法典》第633 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本条规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债。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单独行使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所有债务只具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本条要求之分期履行的债务必须为同一债务,该同一债务指称的不是同一类型或者同一性质,而是指不可分割的一个债务,即该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该同一债务从整体上来说是一个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目的所成立的。虽然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将债务的履行进行了分割,使每个分债务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还不足以否定该债务的整体性。该同一债务强调债务的整体性,不同于定期给付之债,定期给付之债为不同笔债务,即每笔债务相互独立,只是互相重复而已。以供电合同和借款合同为例,在供电合同中,需电人每月向供电人交付电费,这不是分期履行,而是每月重复同种债务,所以该债务属于定期给付之债,其诉讼时效不适用本条的计算方法。在借款合同中,例如借款人每月向出借人还款2000元,总共分30年还清。该债务属于分期履行的债务,是一笔债务,具有整体性和同一性,只不过是分为了360期还款而已,其诉讼时效的计算适用本条规定。可见,分期履行之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产生该债务,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债务 不会重复或者变更。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确定规则的规定。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可以分为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委托代理)两种。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为其法定代理人。意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这种授权又往往根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时起算。然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法定代理人的侵害,由于其心智不成熟,没有独立的认知,言行举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受到法定代理人的控制,很难让他们自觉地意识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就算意识到了,他们也因为受到法定代理人的控制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了最大化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更为合理。

诉讼时效起算点因为不同的法定代理终止情形而存在差别: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自然终止。例如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未成年子女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起算。第二,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例如,父母原来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后来父母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的法定代理权从其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时终止,诉讼时效从宣告生效之时起算。第三,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例如,父母死亡或者未成年子女死亡,此时双方的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从终止之时起算诉讼时效。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确定规则的规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问,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包括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在儿童期遭受了性侵害,那么即便当时其没有主张权利,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其年满十八周岁后仍然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善,尤其是对性不甚了解,他们遭受性侵害之时往往不能很好地认知到损害的严重性。基于种种考量,法定代理人可能即便知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也不愿意帮其维护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法定代理人本身就是加害人。基于此,法律特作上述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义务人针对权利人的请求权享有抗辩权。抗辩权和请求权相对,请求权是请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可以延缓或否定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拒绝向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例如,张某欠李某2万元,约定2020年还清,结果一直到2024年也没还。由于三年的诉讼时效已过,当李某2024年以后再向张某行使请求权时,张某就有了一个抗辩权。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义务人同意继续履行的话其就不能再行使自己的抗辦权。如前所述,诉讼时效届满以后义务人(张某)本来可以主张抗辩权,但是如果张某又向李某承诺说有钱了一定会还给他的话,那么此后当李某向张某行使请求权要求张某还钱时,张某就不能再行使自己的抗辩权了。张某同意继续履行实质上是对抗辩权的放弃,既然你已经放弃了抗辩权,同意继续还李某钱,那么以后你就不能再反悔,否则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其不能再要求权利人返还。因为诉公时效届满不导致债权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受领给付。这种给付可以导致债权债务的消灭,不会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不可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援引规则的规定。

诉讼时效必须依法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裁判案件。例如,张某欠李某10万元,现在诉讼时效已过,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还钱。从法律上讲,既然诉讼时效已过,那么张某就有了一个抗辩权,当李某起诉张某还钱时张某完全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钱,人民法院也会支持,最终的结果就是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不用还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行使主张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如果法院可以主动审查的话,那就意味着法院在证明诉讼时效过了或者没过的事实,这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也将背离居中审判原则,无异于偏袒债务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计算,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按照六个月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是一种应对紧急突发情況的措施,规定中止情形必须

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这既足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又可以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例如,诉讼时效以2020年1月1日起算,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则引发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只能发生在2022年7月1

日至 2022年12月31日这个时间段之内。

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有五:第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況。例如,自然灾害(如合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等。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存在认知缺陷和能力缺陷,民事活动绝大多数都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否则,其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法定代理人缺位对他们而言属于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应当停止计算诉讼时效,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胜诉权。第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权利义务由谁继受或行使,所以不能计算诉讼时效。第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很多人为了钻诉讼时效抗辩的空子,会想尽办法控制权利人以使其无法行使请求权,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非是在权利上睡眠,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受控制期间不应算人诉讼时效期间。第五,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了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就应当中止,而不限于以上四种情形。本条将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由原来的“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改为“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其包容性更强,不限于“客观情形”,可以包括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构成一级伤残而不能行使请求权和权利人在服刑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等。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污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问全部归为无效,待该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本条规定的这些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所以予以中断。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

第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 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第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所谓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认履行义务。承认不以明示为限,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订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均属于同意履行义务。

第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程序终止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撤回起诉或者因起诉不合法等被驳回起诉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所谓提起诉讼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发动的诉讼,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效力相同。提起诉讼也包括其他与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例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和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

此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权利请求的。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后,经有关机关处理未能解决纠纷的,则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纠纷未获解决之日起重新起算。如做出调处决定或达成调处协议,调处决定或调处协议中规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的,则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重新起算。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人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公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释义

本本条单独列举了四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体现了对相关权利人的特殊保护。

第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之所以具有上述三种性质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因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所面对的妨害一般都是持续性的,至少到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时妨害并未消失。对于尚处在持线状态中的侵害提出的请求,即便随着时间的流逝,也不会产生损害诉讼时效制度所保护的利益的问题,自然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动产是指房屋、土地、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不可脱离土地而单独存在,生长过程中的林木是不动产,但是如果将其砍伐以后林木就空成了动产。所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动产是除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的物,其本质特征在于可以脱离土地而单独存在,具有可移动性,例如汽车、轮船、电视机等。动产有登记的动产和未登记的动产之分,只有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以体现登记的公信力。须登记的动产有汽车、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举例来说,张某的手机在2019年被李某偷了,直到2025年张某才知道当年是李某偷了自己的手机,那么张某要求李某返还手机的请求权就要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该诉讼时效从2025年开始计算。如果当时李某偷的是张某的汽车的话,那么张某要求李某返还汽车的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也就是说张某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汽车,因为汽车是登记的动产。

第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属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具有财产给付性质的请求权。出于维护基本社会伦理秩序的考虑,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如,张文系张武的儿子,张武从张文出生始就没有抚养过张文,张文一直跟着母亲生活,现在张文已经15周岁。虽然15年前张文的权利就遭受了侵害,但是张文现在依然可以请求张武向自己支付抚养费。

第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例如,存款本息的请求权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给民众的生存利益带来极为不好的影响,违背法律的目的,所以存款本息请求权不条是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认购人基于对国家和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其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主要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要到诉公时效的限制,否则违背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法定性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其关系法律秩序的清晰稳定,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可以自行约定。

时效利益抛弃的前提是义务人能够获得时效利益,这必须以时效期间届满为前提。在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后、时效期间届满前,债务人并没有时效利益,时效利益的拋弃只能是一种事后处分的行为。此外,如果允许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权利人可能会利用强势地位,损害义务人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本条重申了《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明确了仲裁时效优先于诉讼时效的规则。仲裁时效指权利人向仲栽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就丧失提请仲裁机构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仲裁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三种。民商事仲裁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仲裁机构栽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是指民事主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民事主体就农村士地承包经营纠纷,向农村土地承包仲栽委员会申请裁决。

关于仲裁时效,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三:第一,劳动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年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栽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本条规定看,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性主要有:一是时效期间短,仅为一年;二是劳动仲裁时效中止的,时效自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而不是按照半年计算;三是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除外。第二,《民法典•合同编》对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释义

本条是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问。其立法日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除斥期间约束的是形成权,即一方当事人以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改变某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不像请求权那样具有相对性,不需要请求任何人履行某一义务或依赖某一个人来实现权利,所以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由于形成权是当事人单方面即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的对像根本无法抗辩,所以法律对形成权行使期间的限制就显得十分必要。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期间因法定事由可以变动,而除斥期问是固定不变的,其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的届满仅导致胜诉权的消灭,而不消灭权利本身,而除斥期间的届满则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